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华邦

    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红石中央大厦2402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8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拱市监米罚处字〔2019〕040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两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6089.35元,上缴国库。 收起

    ... 展开
    2019-11-29 详情
    2 杭拱公(米)行罚决字[2019]52543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米市巷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2日,米市巷派出所接拱墅区公安分局网警大队通报,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杭州市拱墅区红石中央大厦24楼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互联网开发的一款具有收集用户信息的功能的“新房宝”APP,在运行过程中没有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第三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 展开
    2019-11-12 详情
    3 杭下公(武)行罚决字[2019]50575号 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武林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 2019年3月10日,租客蔡某与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师虎桥分公司建立租赁关系,并同日入住杭州市下城区混堂桥5号2单元某室。后该公司未在双方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的人员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未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至2019年3月24日,该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行为被我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收缴罚没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 展开
    2019-03-29 详情
    4 杭下公(武)行罚决字[2019]50565号 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武林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 2019年3月10日,租客蔡某某与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师虎桥分公司建立租赁关系,并同日入住杭州市下城区混堂桥5号2单元某室。后该公司未在双方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的人员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未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至2019年3月24日,该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行为被我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将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的相关规定,拟对你单位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收缴罚没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 展开
    2019-03-28 详情
    5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7〕415号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议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非法获得的中介费人民币3584.9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4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4724.9元(肆仟柒佰贰拾肆元玖角),上缴国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 展开
    2017-05-15 详情
    6 杭下公(文)行罚决字[2017]12212号 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文晖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9月2日08时许,民警到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用人单位在和流动人口(务工人员)鲍某某(男,江西上饶人)建立劳动关系三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将流动人口鲍某某信息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帐号002050300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 展开
    - 详情
    7 西城法罚字[2017]第11011506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2017年04月03日09时35分我局西湖翠苑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证实,当事人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因装修于2017年04月03日09时左右起未经审批在西湖区华星路2号前占用责任区道路装修门头,现场搭建了四组脚手架,占用道路面积长7.2米,宽0.9米,计6.48平方米。查处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的责任要求是:维护责任区内的市容观瞻。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店牌和景观灯光按要求设置;不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车辆,不擅自占用道路,不擅自改动、迁移和损坏市政、环卫等公用设施。”规定,属擅自占用道路的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 展开
    - 详情
    8 萧城法罚字[2017]第11004069号 萧山区城管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2月初,当事人杭州华邦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擅自在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绍路837号店门上方设置店面招牌。该招牌材质为铝塑板和亚克力材料,黑底白字,形状为长方形,规格为长4米,宽0.5米,合计2平方米,内容为“豪世华邦”汉字以及网址和英文名称“www.hshb.cnHOUSEHUABANG”。2017年02月23日15时46分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设置招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收起

    ... 展开
    -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