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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仑建设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1号楼508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18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1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33号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2021年04月12日22时52分,当事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临安区锦城街道临政储出(2019)7号地块住宅项目(栖云府)工地内进行2号楼基础部分浇筑混凝土施工,二十名工人利用二台泵车二辆混凝土车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噪音,执法队员在该工地厂界外一米处测得三组噪声值分别为66.3dB、66.6dB、73.1B,平均值为68.7dB,根据《杭州市临安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当事人施工区域为一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55dB、夜间45dB),超过了环境噪声夜间限值基准。经查实,当事人实施上述夜间施工行为无合法有效的《夜间作业证明》,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执法队员对现场拍照及测量噪声固定证据后向当事人开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0932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停止了施工,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另经查证,当事人为本年度第一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贰拾元整(¥14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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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9 详情
    2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48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认可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作业;作业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应当由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共同评估确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产生的影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共同采取必要的应急安全保护措施,并根据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向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的规定,另经查证,被查处后,当事人在被查处后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出具了承诺书,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现根据《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作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要求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按照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认可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施工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元整(¥88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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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1 详情
    3 杭江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124号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9日9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166号工地出入口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驶离该工地的车辆未经冲洗,造成工地出入口门前道路污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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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详情
    4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085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2020年11月17日9时开始,当事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西湖区保俶北路59号浙江师范大学杭州校区特教综合楼项目工地东门出入口处将污水废物扫入雨水口。经查,当事人工地内的工人在给进出车辆进行冲洗,冲洗流出的污水流至东门外保俶北路的车行道上,一名工人使用扫帚将污水扫入车行道上的雨水口,该雨水口是市政雨水口。被查处后,当事人于当日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的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现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51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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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0 详情
    5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076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2020年10月28日01时30分,当事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西湖区文二路125号浙江师范大学杭州校区特教综合楼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夜间施工。经检查,现场有施工人员在操作挖掘机进行装卸施工,队员在该工地西侧场界外一米处进行检测,测得现场总噪声值为65.2dB,队员现场叫停施工后测得背景噪声为61.1dB,经修正后得63.2dB,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55dB的排放限值,超标8.2dB。经核实,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7日23时开始施工,其夜间施工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被查处后,当事人停止了施工作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曾于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28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10次,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故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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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0 详情
    6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014号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2020年8月11日8时35分,当事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西湖区保俶北路59号工地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经查,当事人在其工地内设置有分类垃圾桶,其中桶身上印有“有害垃圾”标识的红色桶内投放有塑料袋等其他垃圾和纸板、可乐瓶等可回收物。按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行为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被查处后,当事人于当日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第三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故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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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1 详情
    7 杭临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70号 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2020年8月15日22时50分,当事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临安区锦城街道钱锦大道临政储出[2019]7号地块工地内有十三名工人,利用两辆混凝土搅拌车、一辆泵车和两个振捣棒进行4号楼北侧底板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执法队员在该工地厂界外一米处测得三组噪声值分别为66.7dB、69.1dB、68.2dB,平均值为68.0dB,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夜间限值标准。经查实,当事人从事上述行为未取得夜间作业施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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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31 详情
    8 杭临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53号 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2020年08月06日22时37分,当事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钱锦大道临政储出[2019]07号地块工地场内利用一辆混凝土搅拌车、一台泵车进行三号楼一层顶板混凝土浇筑施工,现场有十六名工人正在作业。执法队员在该工地厂界外一米处测得三组噪声值分别为63.8dB、57.6dB、58.2dB,平均值为59.87dB,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夜间限值标准。经查实,当事人从事上述行为无夜间作业施工证明,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同时因施工工艺要求,当事人未能立即停止施工。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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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7 详情
    9 杭西公(西)行罚决字[2020]04307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西溪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8月10日10时许,西溪派出所民警在对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保俶北路口浙江师范大学杭州校区特教综合楼工地(所属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流动人口肖某为该单位员工,未按规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肖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肖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劳动者相关信息的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限期三日内改正,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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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0 详情
    10 杭西公(西)行罚决字[2020]04229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西溪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8月06日10时许,西溪派出所民警在对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保俶北路口浙江师范大学杭州校区特教综合楼工地(所属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流动人口肖某某为该单位员工,未按规定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肖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肖某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劳动者相关信息的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限期三日内改正,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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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6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1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120103000369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50万元 无效 -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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