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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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运政罚〔2021〕12357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8日14时1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清江路188号对浙GE5115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司机是杨广堂,车辆所有人是浙江省磐安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11月18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王保强、叶伟承办此案。2021年12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羊香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杨广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省磐安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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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 详情 |
2 | 杭运政罚〔2021〕15433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3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1年7月27日12时32分,浙江省磐安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浙GE5380普通客车从杭州汽车北站出发,前往磐安尖山,中途在花园岗街汽车城大桥南侧匝道附近上客2人。当时驾驶员为刘守安。8月16日批准立案,并指定黄朦琦、倪祯元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监控视频记录、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影印件、对胡幸康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省磐安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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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6 | 详情 |
3 | 杭运政罚〔2021〕1278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2日14时1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清江路178号附近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GE5115普通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杨广堂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杨广堂驾驶浙GE5115普通客车行驶至清江路178号停靠,上客3人。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其行为班车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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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详情 |
4 | 台运政罚〔2021〕00250 |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2月24日9时20分,当事人的车号为浙GE5227普通客车,由驾驶员朱国省驾驶,从磐安开往温州,载有乘客捌人,未向其中贰名乘客出具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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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详情 |
5 | 杭运罚决字[2020]第3301004120130078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03月13日08时58分,浙江省磐安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浙G.E5380普通客车,在杭州市绍兴路焦家村公交车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现浙G.E5380普通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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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详情 |
6 | 杭运罚决字[2020]第3301004120130077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03月27日08时53分,浙江省磐安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浙G.E5380普通客车,在杭州市绍兴路焦家村公交车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现浙G.E5380普通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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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详情 |
7 | 杭运罚决字[2020]第3301004120130076号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04月08日09时06分,浙江省磐安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浙G.E5380普通客车,在杭州市绍兴路焦家村公交车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现浙G.E5380普通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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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详情 |
8 | 磐运罚决字[2019]第3307275119100090号 | 磐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9年09月23日16时09分,磐安县运政执法人员发现磐安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浙G.E5112普通客车在安文镇花月路西站出口处揽客1名,而该处禁止客车停靠,磐安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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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详情 |
9 | 磐运罚决字[2019]第3307275119100088号 | 磐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9年09月30日07时10分,磐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东仙线台口交通治超点检查时,发现浙江省磐安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周才广驾驶浙G.E5551普通客车从磐安开往宁波,途径塔山路段与文溪北路交叉路口时载3名乘客,该路段不充许客车停靠,浙江省磐安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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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详情 |
10 | 磐运罚决字[2019]第3307275119100086号 | 磐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9年12月01日14时45分,磐安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监控发现,2019年12月01日上午10时,浙江省磐安县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蒋欢驾驶浙G.E5152普通客车从磐安客运中心出发前往安徽亳州,12时17分在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城北路货郎先生义乌小商品直销超市总部南133米处,接到一名前往安徽亳州的男性乘客,收取车费100元,该站点未经批准。浙江省磐安县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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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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