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运政罚〔2021〕15111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2日15点05分左右,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汽车北站巡查时,发现驾驶员陈国华驾驶浙ADF3080通过携华出行平台接一名乘客从汽车北站前往萧山区宁围镇。经查询,携华出行平台为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线上网约车平台APP名称,浙ADF3080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陈国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1-03-22 | 详情 |
2 | 杭运政罚〔2021〕1692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4日10时2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转塘街道龙田街巡查时,发现驾驶员储诚维驾驶浙AF66605小型轿车通过携华出行网约车平台接单,从浙江省人民医院搭载一名乘客到浙江省人民医院望江山院区,收取车费44.41元。经查询,浙AF66605小型轿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储诚维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其行为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1-03-22 | 详情 |
3 | 杭运政罚〔2021〕1665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4日10时1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城西银泰城巡查时,发现驾驶员许臣驾驶浙ADA3532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携华出行网约车平台接单,从江南水乡水映苑搭载2名乘客到杭州城西银泰城,收取车费12.95元。经查询,浙ADA3532小型普通客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许臣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其行为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1-03-11 | 详情 |
4 | 杭运政罚〔2021〕1756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4日15时25分,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驾驶员刘文喜驾驶浙AH22C0通过携华出行平台接到一名乘客从浙二院区前往纳德酒店。携华出行平台为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线上网约车平台APP名称,驾驶员刘文喜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1-03-11 | 详情 |
5 | 杭运政罚〔2021〕305 |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
2020年9月13日7时04分,萧山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南站中队执法人员在杭州火车南站西广场二楼平台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ADB9672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张凡驾驶属于欧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ADB9672的小型轿车,载客一人从火车南站西广场二楼平台到余杭双溪,司乘双方互不相识,乘客通过高德叫车软件预约并乘坐该车,车费使用软件计费并在到达目的地后支付,检查时司机刚好接到单子,驾驶员张凡现场无法出示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张凡所使用的“携华出行”APP为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因此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其行为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1-01-27 | 详情 |
6 | 杭运政罚〔2021〕307 |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
2020年10月27日9时28分,萧山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南站中队执法人员在杭州火车南站东广场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AD70355轿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石宏玉驾驶属于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浙AD70355的小型轿车,载客一人从火车南站到萧山新街,司乘双方互不相识,乘客通过高德叫车软件预约并乘坐该车,车费使用软件计费并在到达目的地后支付,检查时该单已取消,驾驶员石宏玉现场无法出示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石宏玉所使用的“携华出行”APP为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因此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其行为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1-01-27 | 详情 |
7 | 杭运政罚〔2021〕305 |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13日7时4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火车南站西广场二楼平台对浙ADB9672轿车(出租车)进行了检查,发现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欧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9月13日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张灿锋、王意东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订单信息、协查函回函、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对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
展开
|
2021-01-27 | 详情 |
8 | 杭运政罚〔2021〕307 |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27日9时28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火车南站东广场对浙AD70355轿车(出租车)进行了检查,发现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石宏玉驾驶属于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浙AD70355的小型轿车,载客一人从火车南站到萧山新街,司乘双方互不相识,乘客通过高德叫车软件预约并乘坐该车,车费使用软件计费并在到达目的地后支付,检查时该单已取消,驾驶员石宏玉现场无法出示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石宏玉所使用的“携华出行”APP为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因此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其行为涉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10月27日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对乘客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手机订单信息、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协查函回函、对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
展开
|
2021-01-27 | 详情 |
9 | 杭运政罚〔2020〕31126 | 杭州市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20年8月18日10时5分,杭州市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分别是:33015183、33015181)在杭州火车南站东广场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ADE5951轿车有违法嫌疑。驾驶员周海龙驾驶属杭州讯途同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浙ADE5951轿车,乘客通过高德叫车软件预约并打算乘坐该车,司乘互不相识,通过对驾驶员周海龙的手机软件查看,乘客打算从杭州火车南站到余杭区东里滨路,碰到我们执法人员检查时,乘客取消订单,自行离去,驾驶员周海龙现场无法出示其本人的网约车驾驶员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驾驶员周海龙是通过“携华出行“APP接到该订单。经核查,“协查出行“APP隶属于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携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其行为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0-10-29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
1 | (江)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102号 | 庄智强 | 阿里巴巴(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595 | 无效 | -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