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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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3021910250013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9月17日 15时14分,我局灵隐中队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在西湖区灵隐街道玉古路155号对面人行道擅自占用城市道路。2019年9月17日12时至15时,该处陆续停放了8辆共享电单车。该共享电单车为白色,车型为骑电, 共8辆,合计占用人行道面积1.6平方米。其所停放车辆编码如下:5710109843、5710112254、5710110391、5710108870、5710108305、5710106626、5710110435、5710108815。。经核实,当事人在该处设置了还车点(电子围栏),骑用人将车辆停放在此后其未及时清理搬运,当事人占用该处城市道路未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许可手续。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当事人在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17日间已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10次,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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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 详情 |
2 | 西城法罚字[2019]第21014355号 |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案于2019年05月06日14时15分被古荡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同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于2019年05月14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于2019年05月13日经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立案,现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于2019年05月06日13时起在西湖区西溪路飞达巷口人行道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互联网租赁共享电动车。于2019年05月06日14时15分被古荡中队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并查处。经查,现场单车车身为白色,上有“骑电单车”蓝色字样,座垫下方有二维码及编号,共计9辆。车辆编码如下:5710108180、5710110951、5710108374、5710110571、5710111087、5710110823、5710110759、5710108805、5710111146,经测量,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6.37平方米(长4.9米*宽1.3米)。根据杭州市城管委《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经测算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1.8平方米。当事人没有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手续。执法队员发出西城法(古)责改字【2019】第1256772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05月06日16时3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前往古荡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后经复查,当事人按规定改正了违法行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1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占道示意图1份,前十五次相同违法行为相关证明5份。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05月06日至2019年05月06日期间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15次,属于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顶格处罚。 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占用行为的,按照上限两万元进行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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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 | 详情 |
3 | 西城法罚字[2019]第21008039号 |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3月16日10时30分我局西湖西溪中队张仲博、郭保民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擅自在西湖区文一路56号停放互联网租赁共享电单车。执法队员出示证件后检查,当事人在西湖区文一路56号的人行道上停放互联网租赁共享电单车9辆,车身颜色白色,车型骑电,车身上印有“骑电单车”、“用车1元起”等字样,占用人行道面积总计1.8平方米。经查,互联网租赁共享电单车是2019年03月16日用户骑行后停放在该处,当事人未及时清运占用了城市道路。被查处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一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14次。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处罚按照占道面积计算罚金;一年内发生二次占用行为的,按照2.0系数从重处罚。按照2.0从重系数仍未达到平均值的,按照平均值进行处罚;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占用行为的,按照上限两万元进行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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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8 | 详情 |
4 | 拱城法罚字[2019]第21001856号 | 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案件名称: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 违法事实和违则: 2019年01月21日10时20分,我局拱墅祥符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丰庆路与灯彩街交叉口东北角人行道上投放电单车9辆,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1.8平方米(9辆÷5辆/平方米)。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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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详情 |
5 |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35834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本案于2018年11月07日14时00分被古荡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同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于2018年11月23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于2018年11月13日经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立案,现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于2018年11月07日13时起在西湖区竞舟路与莲花街交叉口北侧人行道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互联网租赁共享电动车。于2018年11月07日14时00分被古荡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查处。经查,现场单车车身为白色,上有“骑电单车”蓝色字样,座垫下方有二维码及编号,共计12辆,全部整体停放,车头向东。车辆编码如下:5710122701、5710112900、5710105229、5710108980、5710110953、5710112925、5710106255、5710112154、5710106927、5710109892、5710107088、5710111034,经测量,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4.2平方米(长3米*宽1.4米)。根据杭州市城管委《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经换算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2.4平方米。且当事人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审批手续。执法队员发出西城法(古)责改字【2018】第1236560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8年11月07日16时0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前往古荡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将现场清理干净。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3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前10次相同违法行为相关证明各1份,占道示意图1份。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17年11月07日至2018年11月07日之间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十次,属于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顶格处罚。 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十次,属于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顶格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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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详情 |
6 | 上城法罚字[2018]第21022599号 | 上城区城管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于2018年11月14日07时40分,在上城区劳动路111-7号前人行道上投放了一批共享电单车。当事人投放的电单车车身为白色,车座后设置电瓶,车身上印有“骑电单车”字样及二维码,用户可通过手机扫码进行租赁。现场共10辆单车,占用人行道长4米,宽1.5米,面积6平方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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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25683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8年08月08日16时00分我局西湖西溪中队张健、张仲博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擅自在西湖区文三路90号停放互联网租赁共享电单车,执法队员出示证件后进行检查,当事人在西湖区文三路90号南侧人行道上堆放互联网租赁共享电单车6辆,在东侧人行道上堆放共享电单车9辆,车身颜色白色,车型骑电,占用人行道面积总计3平方米。经查,互联网租赁共享电单车是当日(2018年08月08日)用户骑行后停放,当事人未及时清运导致占用了城市道路。被查处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8月6日,2018年8月7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四次。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第五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处罚按照占道面积计算罚金;一年内发生二次占用行为的,按照2.0系数从重处罚。按照2.0从重系数仍未达到平均值的,按照平均值进行处罚;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占用行为的,按照上限两万元进行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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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27385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8年08月21日15时28分我局西湖文新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在西湖区竞舟路五联东苑188号东占用城市道路,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人行道上投放有互联网租赁电动车,该批电动车为兰白色,车座后下方设置电瓶,车架上印有“骑电单车”及二维码,现场共有6辆,车的编号分别为:5710112175、5710112765、5710108885、5710111511、5710110492、5710107780,经测量,占用人行道长2.7米,宽1.45米,计面积3.915平方米,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办理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现场并由见证人进行现场见证活动。根据杭州市城管委《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测算计占用城市道路面积1.2平方米。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3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当事人在规定的责令整改期限内自行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曾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8月6日、2018年8月7日、2018年8月7日、2018年8月8日、2018年8月10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我局查处(案件编号:062017121904084、062018081402575、062018081002533、062018081502592、062018081402568、062018081402547),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故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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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25929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8年08月07日10时00分我局西湖文新中队执法队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在西湖区文一西路与紫荆文路交叉口西北角占用城市道路,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人行道上投放有互联网租赁电动车,该批电动车为兰白色,车座后下方设置电瓶,车架上印有“骑电单车”及二维码,现场共有18辆,车的编号分别为:5710107728、5710107252、5710110066、5710112308、5710110361、5710107205、5710111019、5710109483、5710107663、5710109616、5710107969、5710112452、5710111914、5710107649、5710110040、5710112288、5710111854、5710109103,经测量,占用人行道长14.0米,宽2.0米,计面积28.0平方米,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办理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现场并由见证人进行现场见证活动。根据杭州市城管委《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测算计占用城市道路面积3.6平方米。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5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当事人曾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8月6日、2018年8月7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我局查处(案件编号:062017121904084、062018081402575、062018081002533),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故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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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25758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8年8月06日15时32分,西湖区城管执法局蒋村中队执法队员蒋帆、戴义晟在监督检查(依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在西湖区蒋墩路149路公交站台(金家埭)旁的人行道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投放互联网租赁共享电动车。电动车车型为骑电、蓝白色,其中电动车共16辆,所占用的人行道长8.0米、宽1.0米,合计占地面积8.0平方米, 其车辆编码为:5710111293、5710106886、5710110753、5710110420、5710107054、5710111224、5710107639、57101107772、5710108745、5710108548、5710106328、5710112519、5710108732、5710108394、5710109101、5710109201共16辆,经现场扫码,均未报备。经调查,上述16辆互联网租赁共享电动车是当事人从2018年08月06日15时00分许开始投放在此处人行道上的;经查明,当事人该项行为未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执法队员发出西城法(蒋)责改字【2018】第1246510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已于当日17时30分前完成了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一年内第二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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