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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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人社监罚字[2022]0004号 | 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签工单、杨德化等16人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考勤表,证明民工的身份信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当事人认可拖欠杨德化等民工部分工资的事实。2、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证明我局对投诉予以立案调查。3、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委托黄斌接受调查询问。4、情况说明、分包工程结算书、施工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确认拖欠杨德化班组工资为24900元。5、《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凭证,证明我局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改正指令。;2、;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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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9 | 详情 |
2 | 杭临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136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03月29日13时多,当事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平山路农贸物流项目工地门口存在路面污染的情况,于2022年03月29日14时30分被我局队员检查到,该污染由进出该工地的车辆带泥运行、泥块掉落造成,污染呈点状分布,面积为5平方米。当事人为该工地出入口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但未履职到位,属于未保持责任区清洁,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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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 详情 |
3 | 甬公新(庵)行罚决字[2021]00440号 |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庵东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2日08时许,庵东派出所民警在庵东镇一工地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将10名员工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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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详情 |
4 | 临人社监罚字[2021]0005号 | 临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当事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韵强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良渚街道逸盛路169-104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2024J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接到李建国的投诉,反映当事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的青山湖科技城国际社区公寓项目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情况,并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我局于2021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临人社监询字[2021]0000043号),要求当事人派员于2021年4月30日接受询问并提供营业执照、李建明、程勇会班组所有工人的花名册、劳动合同书、每月考勤表、工资表、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当事人于2021年5月26日派李华接受询问并提供了部分相关材料。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临人社监罚告字[2021]0003号),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接受询问,逾期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调查无法进行,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20〕72号)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捌仟元整(¥8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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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详情 |
5 |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94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萧山区湘湖景区亚太路保亿城建项目部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2021年5月14日9时53分,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职权巡查发现其在项目部西南侧区域设置了有垃圾分类标识的四色垃圾桶5个,其中易腐垃圾桶、其他垃圾桶和有害垃圾桶内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垃圾混投情况。当事人自《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根据要求配备了四色垃圾桶,并要求员工进行分类投放,但并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2021年06月08日09时08分,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进行了整改。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行为构成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500元。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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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详情 |
6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77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工地围栏外侧堆放建筑材料,该行为侵害城市市容环境的法律制度,破坏了城市生活环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规定,属于擅自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的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车辆冲洗设施的,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或拆除,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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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详情 |
7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90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擅自占用道路,占用了公共场地,影响了城市道路通行。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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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8 | 详情 |
8 |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60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3月24日09时30分,我局半山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半山街道华中路与建工路交叉口有涉嫌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的行为。我中队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工地出入口根据要求设置了车辆冲洗设施,进出工地的车辆冲洗产生的泥沙应流入工地内的三级沉淀池,但因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在工地门口冲洗车辆致使有部分泥沙流到工地外的城市道路上,最终排入工地外的市政雨水管内,造成市政雨水管内有少量泥沙淤积,但现场尚未造成雨水管(沟)阻塞,我中队的执法人员将现场情况拍照及摄像取证并开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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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详情 |
9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55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灵凤路保亿工地生活区设置了8个垃圾桶,分别为1个有害垃圾桶,4个可回收物垃圾桶,1个易腐垃圾桶,1个其他垃圾桶和1个黄色的杂色桶。2021年2月24日14时45分,队员对生活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垃圾错投现象。其中被子、衣物等可回收物投放在其他垃圾、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桶内。当事人为该生活区的垃圾分类负责人,且当事人未对该垃圾投放点的垃圾分类投放进行监督。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责令整改后,当事人清理了错投的垃圾并安排人员监督分类投放。另经查证,当事人为本年度第一次从事该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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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详情 |
10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20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龚杭城、周建民发现当事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余杭区崇贤街道崇杭街41号地块工地内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了塑料瓶、塑料袋等可回收垃圾,现场由执法人员进行确认,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执法人员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078424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随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崇贤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或者支付宝扫二维码缴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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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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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09 | 杭州今农实业有限公司 | 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47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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