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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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463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陈市线滨江湖光山社五六期A标生活区项目部设置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存在垃圾错投的情况,其中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中放置了鸡蛋壳(易腐垃圾)、废弃塑料袋(其他垃圾),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放置了易拉罐(可回收物)、包装袋(其他垃圾)、矿泉水瓶(可回收物),在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放置了废弃塑料袋(其他垃圾)、餐巾纸(其他垃圾)。该违法行为于2021年8月6日16时4分被我局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生活区项目部为当事人在工地红线范围外租赁土地所设置,当事人为该生活区项目部的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该生活区项目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存在垃圾错投的情况,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场执法队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0987号),当事人已于2021年8月7日10:20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另经查证,这是当事人一年内第三次从事该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1日、2020年11月4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属于【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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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详情 |
2 | 萧(消)行罚决字〔2020〕19000195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的保利澄品项目地址位于:萧山区钱江世纪城盈丰路和民和路交叉口)不及时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环形车道堆放杂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给予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0100006403478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9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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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详情 |
3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147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8日10时28分,当事人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上城区(原江干区)杭政储出【2020】17号地块生活区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当事人在该项目工地生活区摆放有两只灰色(其他垃圾)桶,其中一只灰色桶内有枇杷果皮、面条、废弃塑料袋等不同类型的生活垃圾,另一只桶内有茄子、一次性餐盒、一次性筷子等不同类型的生活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枇杷果皮、面条、茄子属于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绿色(易腐垃圾)桶内。当事人为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有效监督管理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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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详情 |
4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264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10时,开始在其负责施工的位于杭州临安区锦北街道陈市线湖光山社项目工地开始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一直持续到2021年5月8日22时48分,执法队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施工现场有一台混凝土泵车和一台混凝土搅拌车,10名左右工人正在对该项目F1号楼屋面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队员现场测量场界噪声值分别为:56.8dB、58.1dB,平均值为57.45dB。当事人未取得2021年5月8日22时至2021年5月9日6时的夜间作业许可证,当事人行为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场执法队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3727号),当事人现场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停止了施工。另经查证,当事人为本年度第一次从事该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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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详情 |
5 | 杭下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91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占道许可手续,于2021年04月26日13时在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灯芯巷口龙兴广场工地施工时,占用延安路部分人行道搭建水马围挡,现场占用人行道面积为长9米*宽0.8米=7.2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并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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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详情 |
6 | 杭江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97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31日22时45分,当事人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与运河东路交叉口杭政储出【2020】17号地块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房二标段工地内进行夜间施工(浇筑混凝土),现场有混凝土车贰辆,泵车壹辆,施工人员若干名。执法队员按要求选取一个测点,测得噪声值LAeq=59.5dB,施工停止后,在同一位置测得背景噪声值LAeq=55.9dB,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计算方法,该测点修正值为LAeq=56.5dB,超出夜间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的限值55dB。当事人未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9月29日、2020年12月2日、2020年12月26日因相同违法行为曾三次被依法处理,因此对本次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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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详情 |
7 | 杭下应急罚字[2021]第2000019号 | 杭州下城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下)应急罚〔2021〕17号被处罚单位: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238号邮政编码:3100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伟职务: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4月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单位)杭政储出(2020)48号地块住宅(设备套公建)用房二标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发现该单位项目施工现场正在进行起重吊装作业,信号司索工高某某、杨某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单位项目施工现场正在进行黄沙吊装作业,起重吊装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人员在吊臂下方主干道上通行,且现场无信号司索工,不符合《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的相关规定。该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反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应急法规[2019]18号《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裁量基准1:有2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裁量;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做出罚款人民币叁万(3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杭州市下城区应急管理局2021年4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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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详情 |
8 | 德公(武)行罚决字[2021]00896号 | 德清县公安局武康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3月20日,违法行为单位德清县武康街道某某路XXX号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吴某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吴某某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也未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于2021年0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违法行为单位的行为属于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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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详情 |
9 |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28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02月26日09时54分,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中队执法人员在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与宁东路交叉口滨胜房产工地检查发现,当事人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打桩作业,为了赶工期,工地临近宁东路一侧(西侧)长约100米,尚未安装遮挡围墙,就开始进行施工,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施工工地不按规定设置遮挡围墙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1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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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详情 |
10 | 杭江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146号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6日22时20分,当事人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与运河东路交叉口杭政储出【2020】17号地块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房二标段工地涉嫌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经查,当事人正在此处工地内进行夜间施工(浇筑混凝土),现场有混凝土车贰辆,泵车壹辆,施工人员若干名。执法队员按要求选取一个测点,测得噪声值LAeq=58.8dB,施工停止后,在同一位置测得背景噪声值LAeq=55.6dB,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计算方法,该测点修正值为LAeq=55.8dB,超出夜间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的限值55dB。当事人未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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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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