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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路桥大道东1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9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德自然资规罚罚字[2022]第2000006号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21年7月开始擅自占用坐落在德清县新安镇下舍村洋南组地段的12010平方米集体土地建造钢棚及建筑材料堆场,其中建筑占地2719平方米(建筑面积2719平方米),水泥地8755平方米。目前用于湖杭高速吴兴至德清段工程第TJ05标段项目。经勘测认定,该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地类面积为园地988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772平方米,建设用地35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新安镇下舍村退还违法占用的12010平方米集体土地;2.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场地平整;3.罚款。对违法占用的11660平方米农用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叁万叁仟贰佰元整(¥:233200);对违法占用的350平方米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合计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柒佰元整(¥:236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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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 详情
    2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08-0188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18日15时00分,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宁围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通城高架一标段建设单位,当事人员工在杭州萧山区建设四路通惠北路交叉口通城高架一标段建设四路出入口未将渣土车冲洗干净,造成车辆轮胎带泥驶出建设工地,带泥轮胎印自西向东沿建设四路污染路面约100米左右,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属于工程渣土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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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2 详情
    3 滨综执罚字〔2020〕第0803012006280047号 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经查明,当事人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滨江区长河街道白马湖路时代大道口东北侧时代大道改造工程项目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项目部设置了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执法队员于2020年05月07日16时00分进行检查时,发现易腐垃圾桶内投放有塑料袋、可回收垃圾桶内投放有蛋壳、菜叶、包装袋等杂物,当事人未做好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依据《杭州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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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8 详情
    4 杭江市监委采罚处字〔2019〕090号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合法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餐饮工作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罚款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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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4 详情
    5 萧综执罚字〔2019〕第0907021909250065号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09月02日15时40分,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宁围中队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萧山区宁围街道通惠北路汽车市场西侧将下雨后工地附近的带有泥沙的污水排入排水管(沟)内,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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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5 详情
    6 余公(良)行罚决字[2019]56258号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良渚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7月31日以来,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雇佣员工他人在单位内工作至今,但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告知员工的身份信息,于2019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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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20 详情
    7 上城法罚字[2016]第21014204号 上城区城管执法局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以承接的杭州地铁5号线一期工程管线改迁SG-13-2标段工程施工需要为由,利用挖机等工具,于2016年7月17日夜间对上城区江城路河坊街交叉口西南侧城市道路进行挖掘。至2016年07月20日09时35分案发时,现场道路挖掘区域为长方形,挖掘区域南北长18米、东西宽2米,计面积为36平方米。挖掘区域上方盖有铁板。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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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24 详情
    8 临城法罚字[2017]第11016570号 临安市城管执法局

    2017年10月31日14时00分,杭州市临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杭临城际铁路二标段锦南风井项目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将工地内冲洗路面的泥浆水排到了排水沟内,流入了雨水井,最后排到了锦溪内,当事人行为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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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西城法罚字[2016]第11041306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2016年12月14日14时10分,西湖区城管执法局蒋村中队执法队员蒋帆、叶芸在监督检查(依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中发现,当事人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位于西湖区文一西路紫金港路口其承建的杭州市文一路地下通道紫金港立交段工程建设工地出入口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造成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经现场测量,被污染的路面长15.0米、平均宽2.0米计面积为30.0平方米。经查明,该工地出入口于2016年12月上旬开出使用的。队员发出西城法(蒋)责改字【2016】第1230136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已于当日15时30分前将被污染的路面清理干净,并于2016年12月16日14时前按规定在该工地出入口设置好车辆冲洗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杭渣土领办〔2016〕7号整治方案和西渣管办【2016】2号文件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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