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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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077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于2022年02月21日08时多开始在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西侧人行道上占用城市道路停放其运营管理的互联网租赁共享单车。经现场勘查,现场单车车身为黄色,车身上有“美团APP扫码骑行、美团免押金”等字样,坐垫下方有二维码及编号,共计十七辆;车辆编码如下:8651015044、8641615668、8640647412、8640538965、8653644816、8643956522、8640637310、8640653695、8641588021、8641660322、8640769241、8641663944、8651010930、8641580744、8652244352、8643047178、8641024107。经现场测量,上述十七辆共享单车占用人行道以及盲道长10米,宽1.5米,计面积15平方米。按照市局《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按照5辆自行车为1平方米计算占用面积”换算占用面积为17/5=3.4平方米。于2022年02月21日10时20分被我局执法队员查处后,当事人已于2022年02月21日11时10分前将现场清理完毕。另经查证,当事人一年内已发生三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占用行为的,按照上限两万元进行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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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 详情 |
2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5-0089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占用行为的,按照上限两万元进行处罚。”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建议:建议对当事人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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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2 | 详情 |
3 | 嘉经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10号 | 浙江省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3月8日,当事人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AY6XE6U)所有的黄色并标注有“美团”字样的共享单车,横向无序停放在嘉兴市龙舟路梁林帆影庄西区北侧人行道盲道上且逾期不改正。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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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30 | 详情 |
4 |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02-0048号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调查,2022年3月5日晚,当事人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一名调度员擅自将位于新兴街道越秀公园对面共享单车停放框内的共享单车擅自堆放在框外人行道上占用城市道路。经查明,占道物为蓝色哈啰共享单车,占道区域具体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吉水路越秀公园对面共享单车停放框外人行道上,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4.8平方米。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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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4 | 详情 |
5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7-0090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依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杭州市城管委《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二、执法依据:1、擅自占用道路设施停放单车的,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进行查处。四、执法工作相关事项及程序:(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盲道)、城市绿地停放单车违法行为的执法事项及程序3、自由裁量规定(1)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停放单车的,按照5辆自行车为1平方米计算占用面积。首次处罚按照占道面积计算罚金一年内发生二次占用行为的,按照2.0系数从重处罚。按照2.0从重系数仍未达到平均值的,按照平均值进行处罚;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占用行为的,按照上限两万元进行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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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详情 |
6 |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24号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年1月21日10时00分,当事人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嘉兴南湖区中环东路与泾水路交叉口东南侧人行道、富润路69号人行道、南溪西路2570号三处共享单车未停放于框内,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1月22日9时00分前改正,2022年1月22日10时05分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发现车辆仍停在框外,当事人逾期未整改。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有责令整改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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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9 | 详情 |
7 |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064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于2022年02月21日08时多开始在西湖区古天巷和古荆弄交叉口人行道上占用城市道路停放其运营管理的互联网租赁共享单车。经现场勘查,现场单车车身为黄色,车身上有“美团APP扫码骑行、美团免押金”等字样,坐垫下方有二维码及编号,共计五辆;车辆编码如下:E310047460、E231032989、E310173384、E310038994、E310848079。经现场扫码,均已报备。经现场测量,上述五辆共享单车占用人行道及盲道长3.3米,宽1.5米,面积4.95平方米。按照市局《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按照5辆自行车为1平方米计算占用面积”换算占用面积为5/5=1平方米。于2022年02月21日09时22分被我局执法队员查处后,当事人已于2022年02月21日11时00分前将现场清理完毕。另经查证,当事人一年内已发生三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占用行为的,按照上限两万元进行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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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详情 |
8 | 嘉秀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14号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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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详情 |
9 |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2〕第06-0007号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2月28日8时40分,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嘉兴南湖区南溪西路和中环东路交叉口南侧和北侧人行道共享单车未停放于框内,执法人员开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2021年12月29日9时00分前改正,2021年12月29日9时05分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发现车辆仍停在框外,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有责令整改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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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3 | 详情 |
10 | 嘉南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237号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2月10日20时,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嘉兴市南湖区越秀北路与竹桥路交叉口未按规定遵守管理要求和履行相关义务,规范承租人停放车辆。该单位所运营的美团共享电单车在上述位置未停放在黄色停车线内,部分车辆越线停在了人行道上,具体为六辆美团共享电单车,越线区域长5米,宽2米,总计超出停放区域面积10平方米。由于2021年12月8日10时,我执法人员已就当事人在该位置未规范承租人停放车辆的行为向当事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遵守管理要求和履行相关义务且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具体有现场照片(2021年12月8日10时)、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2021年12月10日20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询问(调查)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允许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规范承租人停放车辆,加强对车辆的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保持车辆有序停放,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多次违法、多次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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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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