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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苑景观

    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咸祥中路117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象山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16号 浙江省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25日11时05分,当事人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所属运载绿化树木的工程车没有做好保洁措施,在荣安候潮府项目工地南门口至滨海大道路段行驶过程中车轮胎粘附的渣土洒落城市道路,造成50平方米的城市道路损害。当事人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已构成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因你(单位)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现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捌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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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2 详情
    2 嘉经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45号 浙江省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6日22时至22时30分,当事人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62871462W)未经批准,擅自在振兴路与同德路交叉口东侧荣安林语芳庭工地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工地东南侧与信远朗庭居民小区间隔一条锦云路,直线距离在100米以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据《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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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3 详情
    3 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47号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4月09日05时34分,我局直属中队执法队员通过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杭州拱墅区杭政储出【2019】29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项目内工地内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相关夜间施工审批手续,也无张贴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2021年04月09日05时34分,当事人正在该工地10号楼进行二次结构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现场有贰台混凝土搅拌车正处于运行状态中。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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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4 详情
    4 杭下公(东)行罚决字[2020]02534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东新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15日21时许,东新派出所民警来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大业巷与杨家里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施工的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该工地无门卫值守,存在治安隐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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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9 详情
    5 杭拱综执〔2020〕罚决字第11-0002号 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0年8月6日23时11分,我局直属中队执法队员通过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杭州拱墅区莫干山路与福茹弄交叉口东南侧杭政储出【2020】14号地块商品住宅项目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土方挖掘与外运作业,现场有壹辆重型自卸货车和贰台挖掘机正处于运行状态,我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当事人无法出示有效之夜间作业证明,且现场工地未见张贴。执法人员现场开具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2020年8月7日,本案经批准立案。经查明,2020年8月6日23时11分,当事人正在该工地内施工内容为土方挖掘与外运作业,施工位置在工地的东南角,现场有壹辆重型自卸货车和贰台挖掘机正处于运行状态。经现场施工场界处测得噪声值为58.3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分贝的噪声限值3.3分贝。现场无负责人,工人表示无法停止施工,故无法测得背景噪声值。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杭州市城管局在“美丽杭州”创建暨“城市环境大整治、城市面貌大提升”集中攻坚行动期间《关于部分违法事项实施从重处罚的通知》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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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9 详情
    6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8-0080号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28日22时30分,当事人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在宁波市海曙区后孙地段五江口区块地块HS03-02-17地块项目工地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施工的噪音主要由浇筑混凝土作业产生。经现场测试,该工地夜间施工的噪声已超过国家标准。经核实,其并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另经本机关办案系统查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对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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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4 详情
    7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162号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系宁波市海曙区望XXXXXX工地(HS03-02-17地块项目)的施工单位。2020年7月5日,该处存在向市政雨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情况,其中污水主要为附近工地沉淀池中余积的泥浆冲洗后经私接的软管排放到市政雨水管网,雨水井底有沉淀泥浆,造成污染,影响市政管网正常运行。当事人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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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2 详情
    8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004号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238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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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03 详情
    9 杭综执(余)罚字〔2019〕第1401011911290025号 /

    案件名称: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本案由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2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在余杭区东湖街道兴国路余政储出【2017】20号地块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工地办公区域内设置了两个蓝色方形无标识的垃圾桶作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按要求设置分类垃圾桶,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施管理责任主体是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杭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3301/T0190-2016)中6.2.1“政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应设置四类垃圾收集容器,“办公楼走廊和公共区域宜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分类收集容器”的要求。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分理处(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北路251-255号)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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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8 详情
    10 桐建罚20190015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市建设局

    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建的桐乡荣正置业有限公司“金域兰庭”项目施工中,未按规定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存在如下问题: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进行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浙江天苑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3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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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2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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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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