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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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310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6日下午,在未取得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挖掘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人民路路口人行道进行顶管作业,现场挖掘面积27平方米。本局认为,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政公用)》第6条,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限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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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详情 |
2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191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上午,在海宁市硖石街道玲珑府项目生活区,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生活区产生的污水向生活区外流溢,在收到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09-0641号)后,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2021年4月6日下午,工地仍存在污水外溢情况。本局认为,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16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限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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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详情 |
3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63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海宁市马桥街道海宁大道东侧、教育路北侧的浙江明士达股份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工程的施工单位,未对该施工工地西侧从工地西南角出入口处一直延伸至工地北侧的一条南北向的主干道路地面进行有效的冲洗,现场积尘严重。当事人在收到我局《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12-0315号)后,已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本局认为,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施工工地未采取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1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限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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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详情 |
4 | 嘉海综执〔2020〕罚决字第09-0490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0年12月1日上午,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横头街历史文化街区开发建设项目二标段项目施工方,未将工地内居中偏西位置的一处土方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覆盖,经测量,堆放土方长18米,宽3.5米,总计63平方米。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2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限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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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 详情 |
5 | 海公(仓)行罚决字[2019]52213号 | 海宁市公安局盐仓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4月至今,用人单位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邓某建立劳动关系,后邓某在该单位工作,但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规定将邓某的身份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后于2019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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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详情 |
6 | 海综执罚字〔 2018 〕第683号 |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单位承揽了东和园商业项目工程,为求便利,于2018年8月4日上午,利用两根直径15厘米的排水管和一台水泵将工地围墙内地表污水排放至工地围墙外康乐路非机动车道上。现已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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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 详情 |
7 | 南综执罚字[2016]第458号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现查明:2016年9月15日,当事人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在嘉兴市南湖区中环南路与花园路交叉口东北侧温州商会大厦工地北侧马路边堆放建筑材料占用城市道路。经调查,占道物呈矩形放置的建筑石材,长20米,宽3米,共计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60平方米。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建委回复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处罚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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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7 | 详情 |
8 | 余城法罚字[2017]第11024954号 | 余杭区城管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流溢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19日,我局良渚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余杭区良渚街道余政储出(2016)47号地块项目工地的施工现场因出入口设置的排水沟被堵塞且未采取措施导致污水外溢。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2日15时前将违法现场清理干净,并接受复查。2017年10月23日9时55分我局良渚中队执法人员对现场再次进行复查,因当事人逾期未能整改,导致过水槽内的污水流溢至工地外的良居路上,经现场测量,被污染的路面长约13.0米。2017年10月29日15时09分执法人员复查后发现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3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余杭良渚支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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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南综执罚字[2017]26号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现查明:2016年12月30日,当事人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在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路505号前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黄沙、石子)占用城市道路。经查:占道物具体为建筑材料(黄沙、石子),大致呈矩形分布,南北走向,南北向长5米,东西向宽4米,共计占用城市道路面积20平方米。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处罚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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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海综执罚字〔 2016 〕第528号 |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单位承接海宁市海洲街道文宗南路恒兴商厦工程,于2016年11月1日上午,未经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海宁市海洲街道文宗南路恒兴商厦工地外的的人行道上及非机动车道上堆放钢管用于搭设脚手架等,共占用城市道路面积40平方米。现已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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