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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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拱综执罚字〔2020〕第0502022004200010号 | 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局 |
案件名称: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0年03月31日11时50分,当事人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在拱墅区丽水路与大关路交叉口(大关路南侧)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占用城市道路停放12辆网络电单车,白色车身,蓝色车轮,车身印有“骑电”字样,经测量占道面积为6.72平方米(单辆面积0.56平方米,长1.4米×宽0.4米,共12辆)。当事人未经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影响了城市道路功能的正常使用,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规定,属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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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详情 |
2 |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12951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8年04月26日08时45分我局西湖文新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紫荆文路与文一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占用城市道路,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人行道上投放有互联网租赁电动车,该批电动车为兰白色,以白色为主,车座后下方设置电瓶,车架上印有“骑电单车”及二维码,现场共有14辆,车的编号分别为:5710112567、5710106814、5710112032、5710107034、5710106760、5710111008、5710107050、5710108782、5710110467、5710112090、5710108305、5710110541、5710106279、5710106736,经测量,占用人行道长13.0米,宽2.0米,计面积26.0平方米,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办理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现场并由见证人进行现场见证活动。根据杭州市城管委《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测算计占用城市道路面积2.8平方米。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3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1份。另经查证,当事人曾因相同行为而分别于2017年9月22日(案件编号062017092903172),2017年10月13日(案件编号052017101602269),2017年10月24日(案件编号052017102502327),2017年10月29日(案件编号062017110303516),2018年3月13日(案件编号052018031400537),2018年3月23日(案件编号022018032600598),2018年4月20日(案件编号062018042601261),2018年4月24日(案件编号062018042701288)被我城管执法机关处罚过多次。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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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 详情 |
3 | 上城法罚字[2018]第21005983号 | 上城区城管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于2018年03月23日10时26分,在上城区中河中路35号前人行道上投放电单车用于出租。当事人投放的电单车为蓝白色,车座后设置电瓶,车身上印有“骑电单车”字样及二维码,用户可通过手机扫码进行租赁。现场共5辆单车,占用人行道长6米,宽2米,面积12平方米。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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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 详情 |
4 | 西城法罚字[2017]第21035163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本案于2017年10月29日15时05分被古荡中队执法队员黄璐姗、裴美琴、朱国良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同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于2017年10月31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于2017年11月03日经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立案,指定朱国良、袁建梁为承办人员,现案件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9日15时起在西湖区古荡街道通普路23号对面人行道上投放互联网租赁共享电动车。于2017年10月29日15时05分被古荡中队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并查处。经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进行电动车的投放,已有5辆电动车投放完毕,车型为骑电,蓝白色,所占用的人行道长1.5米,宽2米,占地面积3平方米。当事人没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队员立即发出西城法(古)责改字【2017】第1239622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投放并于2017年10月29日15时15分前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整改。另经查证,当事人曾分别于2017年09月22日(西城法罚字[2017]第21031721号)、2017年10月13日(拱城法罚字[2017]第21022695号)和2017年10月24日(拱城法罚字[2017]第21023272号)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属于具有【一年内四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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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 详情 |
5 | 拱城法罚字[2017]第31025273号 | 拱墅区城管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当事人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2017年11月19日09时20分,在拱墅区远见街西段占用城市绿地三处摆放电单车,三处共计15辆车,占用城市绿地面积为3平方米(15÷5),在队员的指正下当事人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杭州市绿化及绿化设施补偿标准》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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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12893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8年04月26日10时30分我局西湖翠苑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证实,当事人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04月25日晚间未经审批在西湖区翠柏路6号西侧人行道占用人行道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现场投放的车辆为6辆蓝白色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车身上标有“骑电”字样,二维码等,占用人行道面积长2.0米,宽1.2米,计2.4平方米。查处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另经查证,当事人自2017年09月22日至2018年04月26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9次查处,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的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自由裁量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停放单车的,按照5辆自行车为1平方米计算占用面积。首次处罚按照占道面积计算罚金;一年内发生二次占用行为的,按照2.0系数从重处罚。按照2.0从重系数仍未达到平均值的,按照平均值进行处罚;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占用行为的,按照上限两万元进行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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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拱城法罚字[2018]第21005370号 | 拱墅区城管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18年03月13日16时30分,我局拱墅祥符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拱墅区丰潭路与花园岗街交叉口人行道上投放电瓶车12辆,占有城市道路面积为2.4平方米。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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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拱城法罚字[2017]第21022695号 | 拱墅区城管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17年10月13日10时40分,当事人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在在湖墅南路220号前路段散乱摆放白色互联网电动车占用城市道路。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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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拱城法罚字[2017]第21023272号 | 拱墅区城管执法局 |
案件名称: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17年10月24日当事人杭州市骑迹科技有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占用城市道路随意摆放互联网电动车,占道面积为2.4平方米(12辆÷5辆/平方米),当事人未经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影响了城市道路功能的正常使用,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规定,属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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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西城法罚字[2017]第21031721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本案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于2017年09月29日立案,由马吉、范献忠、陈丹丹、孙科承办,经调查取证,现案件调查终结。2017年09月22日08时10分我局西湖机动中队范献忠、陈丹丹、孙科、马吉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骑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09月21日23时00分起在西湖区文二西路529号西侧、西湖区桂花城正门口东侧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投放互联网租赁共享电动车。电动车车型为骑电,蓝白色,其中位于文二西路529号西侧的电动车共14辆,位于桂花城正门口东侧的电动车共13辆,合计占用城市道路电动车共27辆,占地面积5.4平方米(根据杭州市城管委《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二、执法依据:四、执法工作相关事项及程序:3、自由裁量规定(1)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停放单车的,按照5辆自行车为1平方米计算占用面积。首次处罚按照占道面积计算罚金;”的规定,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面积5.4平方米。)。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相关审批许可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4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1份。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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