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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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上综执罚决字〔2022〕第04-0090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3日23时32分,在杭州市上城区东宝路与海潮路交叉口西北角工地内进行夜间施工。现场有混凝土罐装车6辆,施工人员8人在场地内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在施工场地最外距噪声源最近处测量场内噪声值LAeq=68dB,噪声值已超过了夜间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的限值55dB。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壹万捌仟元(¥18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或浙江政务网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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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 详情 |
2 | 杭临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266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横潭路临政储出[2021]3号地块施工方。2022年03月23日15时00分,当事人将该工地施工区基坑内污水(泥浆水)收集到底板上一处集水井内,通过水泵将该集水井内污水(泥浆水)抽取到该工地东侧围挡内一处雨水井内,污水(泥浆水)经该雨水井通过横潭路排水管网排入观锦街南侧沟渠内。经查实,当事人已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浙临排字第2021471号),根据该证要求,临政储出[2021]3号地块内污水应排入横潭路污水管,最终去向为污水处理厂,当事人未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当事人的行为属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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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7 | 详情 |
3 | 杭上综执罚决字〔2022〕第13-0054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2日15时20分,当事人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与运河东路交叉口杭政储出【2020】17号地块生活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在此处设置了壹只灰色桶(其他垃圾),桶内有红薯片等易腐垃圾,饮料瓶等可回收物,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红薯片等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绿色桶(易腐垃圾),饮料瓶等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蓝色桶(可回收物)。当事人为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2年3月3日15时30分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1年07月05日、2021年09月13日、2021年10月15日因相同违法行为曾叁次被依法处理,因此对本次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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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 详情 |
4 | 杭上公(望)行罚决字[2022]01004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望江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日以来,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管理杭州市上城区东宝路与海潮路交叉口广源建设工地期间,对治安保卫人员疏于管理,未有效开展防火防盗治安防范宣传教育以及在工地范围内未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未建立巡逻、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存在安全隐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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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 详情 |
5 | 杭富市监罚处字〔2021〕085号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家乐浓汤宝”5盒、“红九霞小龙虾调料”1袋、“京遥方便胡辣汤”6袋;2、罚款计人民币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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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详情 |
6 | 杭临平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046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案件名称: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保持工地出入口道路两侧50米范围整洁案处罚人名称: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1日14时55分,我局乔司中队执法人员莫伟力、韩国平发现当事人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三卫路余政储出(2020)33号地块工地北门涉嫌未保持工地出入口通道整洁,涉嫌违反了《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2021年9月24日,本案经批准立案。经查2021年09月21日18时20分,当事人在临平区乔司街道三卫路余政储出(2020)33号地块工地内浇筑混凝土,因混凝土运输车辆带泥行驶污染了工地出入口通道,当日14时55分,因未保持工地出入口通道整洁被执法人员发现。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被污染的工地出入口呈长方形,长约6米,宽约4米,面积约24平方米。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临平责改字[2021]第000260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日15时30分,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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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详情 |
7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094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由: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案当事人: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07月05日16时08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临平区乔司街道三卫路与锦衣直街交叉口东面余政储出(2020)33号地块项目工地职工生活区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在该公司管理的职工生活区生活垃圾投放点设置了其他垃圾和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但未设置可回收垃圾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管理要求。现场由该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确认。现场检查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2021年7月6日,本案批准立案。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2张,《现场笔录》1份,《现场勘验图》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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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详情 |
8 | 衢柯山公(站)行罚决字[2021]00319号 | 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城站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左右,招录兰某某、宁某某在位于衢州市柯城区城站西路与启航路交叉口工地务工,并居住在工地生活区,发生劳务关系,但未在三日内将兰某某、宁某某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也未告知兰某某、宁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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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详情 |
9 | 杭江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130号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日22时30分,当事人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运河东路钱江路交叉口杭政储出【2020】17号地块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房一标段工地内进行夜间施工(吊装建筑材料),现场有吊机壹台,施工人员若干名。执法队员按要求选取一个测点,测得噪声值LAeq=58.9dB,施工停止后在同一位置测得背景噪声值LAeq=55.7dB,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计算方法,该测点修正值为LAeq=55.9dB,超出夜间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的限值55dB。当事人未办理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集中攻坚行动期间,因此对本次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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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详情 |
10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28号 | 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9时40分开始,在西湖区叶埠桥路广源建设项目部内设置生活垃圾收运集置点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于2020年8月13日9时40分,被转塘中队执法队员孙春儿、任喜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查处,查处时当事人在现场设置的红色有害垃圾桶内装有可回收垃圾物(纸箱)。责令改正后,当事人于同日10时00分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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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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