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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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85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于2021年6月10日晚上,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派遣了17辆重型自卸货车将杭州市余杭区新颜路与星光街路口北侧项目工地出土的建筑垃圾(种类:泥土)装运并倾倒至海宁市斜桥镇新农村八一组虎震水产养殖场内,共计运输306立方米。另查明,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35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貳万叁仟圆整。限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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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 详情 |
2 | 嘉路政罚〔2021〕31244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6日14时28分,浙FM8720重型自卸货车(4轴)行经X719(人民大道)海宁方向RM2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0.3吨。7月1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7月10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26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26日对杨雯中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玖仟陆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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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详情 |
3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274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晚上,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情况下,派遣名下3辆重型自卸货车(浙FM8638、浙FM8601、浙FM8322)擅自将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大道与新纺路交叉口东侧100米工地内的建筑垃圾(渣土)装运至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昌街道),并在谷水路与湖桐线交叉口东南侧空地倾倒3车,处置建筑垃圾(渣土)数量为58.14立方米。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35条“建筑垃圾量在30-100立方米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30000-60000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10000-20000元罚款”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限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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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详情 |
4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96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1年6月13日傍晚,当事人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使用号牌为浙FM8137的绿色重型自卸货车欲将杭州市余杭区新颜路与星光街路口(余杭区高地社区安置项目二标段)工地内的建筑垃圾,途经杭州市余杭区星光街-新颜路-新丝路-振兴东路-G320国道-许村大道-硖许线-井泉路运输至海盐县百步工业园区进行消纳,处置一车,数量为16.4立方米。本局认为,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35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限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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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详情 |
5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24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12日下午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派遣号牌为浙FM8371”、“浙FM8215”车辆从位于海宁市盐官旅游度假区傅家桥酒店项目工地的建筑垃圾装运至海宁市斜桥镇光明村共前线西侧进行消纳,共计2车,合计57立方米。本局认为,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35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人民币壹万元整。限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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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详情 |
6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55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1年3月23日当事人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派遣车牌号为浙FM8061、浙FM8215、浙FM8197的三辆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建筑垃圾(渣土)从许村镇京杭运河二通道8标段装运至京杭运河二通道临时码头。当事人清运建筑垃圾的路线与实际批准路线不符,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3车。本局认为,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不按照规定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13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限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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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详情 |
7 | 嘉运政罚〔2021〕3160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26日,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海宁市海宁市公安局许村交警中队视频监控进行了取证:发现2021年3月25日0时06分,浙FM8201自卸货车装载渣土行驶在在海宁市许村镇320国道与园区路路口,车辆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造成路面污损。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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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详情 |
8 | 嘉运政罚〔2021〕3159 |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25日,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其它进行了取证:发现2021年3月25日0时3分,浙FM8295自卸货车装载渣土行驶在海宁市许村镇320国道与园区路路口,该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造成路面污损。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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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详情 |
9 | 嘉秀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05号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5日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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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详情 |
10 | 嘉秀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05号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鸿途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在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东升西路延伸段和新塍大道交叉口东侧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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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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