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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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39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8日14时30分,我局余杭塘栖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位于余杭区塘栖镇余政储出(2019)43号地块东北侧围墙外有排放污水行为。经检查,该污水系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余政储出(2019)43号地块进行基坑施工作业时排放,污水因雨水积存产生,工人利用水泵连接8厘米的软管,将基坑内的污水排入工地北侧围墙外的空地上,然后污水又顺势流入边上的河道内,导致工地东北侧围墙外部分地面与河道被污染,经测量,污染空地长5.5米、宽3.5米,面积19.25平方米,污染河道长2.5米、宽1.2米,面积3平方米,合计污染面积22.25平方米,见证人签字确认。2021年4月12日10时10分,当事人到现场进行指认,同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日10时20分,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已将污染现场清理干净。认定本案事实有《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1份,取证照片4张,整改照片3张,《现场笔录》2份,《现场勘验图》2份,《询问笔录》1份,《调查笔录》2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份,《授权委托书》1份等证据证实。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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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详情 |
2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163号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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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详情 |
3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61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天柱街东冠建设项目部设置了一组四色分类垃圾桶。2021年4月12日9时15分,队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蓝色的可回收物垃圾桶内投有属于其他垃圾的快递包装袋和废纸。队员未发现相关监督人员。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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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详情 |
4 |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23-0009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施工单位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规定,已构成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车辆冲洗设施的,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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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详情 |
5 | 金金东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86号 | 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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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详情 |
6 | 金金东综执〔2020〕罚决字第04-0024号 | 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柒仟肆佰零伍元整(¥27405.00),并责令于三个月内拆除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板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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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详情 |
7 | 滨综执罚字〔2020〕第0804012003270066号 | 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03月20日10时15分,当事人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农转居十区块北扩七期工人生活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发现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有餐巾纸、塑料袋、烟蒂等其他垃圾,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法行为,其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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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详情 |
8 | 滨综执罚字〔2019〕第0804011912120068号 | 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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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 详情 |
9 |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23011908070016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7月25日16时48分,我局鸬鸟中队董建成、郭孝民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余杭区鸬鸟镇鸬鸟镇希尔顿酒店建设工地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经执法人员亮证检查鸬鸟镇希尔顿酒店建筑工地办公区门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发现一个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有矿泉水瓶等可回收垃圾,当事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义务,当即由执法队员开具余综执责改字[2019]第3024512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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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详情 |
10 | 绍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6号 | 绍兴市市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直塘江东侧地块的锦樾华府施工工地室外消火栓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东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8年4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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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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