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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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1]02341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闻潮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12日15时35分53秒许,钱塘新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浙江省杭州钱塘新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冯某某未办理居住登记。浙江省杭州钱塘新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20日与冯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以来,至今未将冯某某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同时也未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浙江省杭州钱塘新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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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详情 |
2 | 杭滨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49号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当事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是杭政储出[2018]14号地块住宅(设配套公建)及服务设施用房项目承包人。工程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与启智街交叉口东南侧。2020年09月09日23时15分,当事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在该处工地进行项目楼面浇筑作业,现场有混凝土泵车一台、振动泵两台、施工人员十名,测得施工噪声值为57.7分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分贝的噪声限值2.7分贝,且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被本机关执法队员查获。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发出《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1]第0020707号)及《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1]第0022081号)各1份。当事人的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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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详情 |
3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26-0058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9日晚上,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擅自在五常街道天空之城工地进行夜间施工,施工内容为场地平整,噪声由挖掘机使用时产生,经现场测量噪声值为58.6分贝。超出国家标准3.6分贝。该工地东侧、西侧、北侧为空地,南侧为知识产权园区。执法人员依法现场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057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1年5月10日我局向余杭区环保局发出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5月10日余杭区余杭环境保护监察所作出“该施工单位在上述时段未在我局办理夜间施工审批许可”的反馈意见。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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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详情 |
4 |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19-0004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30日08时起,以2辆三轮车为工具从位于萧山区戴村镇恒达路北侧的建设工地中,将砖块、水泥块等建筑垃圾,运至萧山区戴村镇恒达路东端倾倒,并于03月30日13时14分被执法人员所发现,当事人现场倾倒建筑垃圾面积为10平方米,方量为10立方米。2021年04月02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当事人已对其所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该行为系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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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详情 |
5 | 高新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29号 | 浙江省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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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详情 |
6 | 萧公(世纪城)行罚决字[2020]06390号 |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钱江世纪城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招用流动人口杨某为其员工,从事施工员一职。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0年8月6日被钱江世纪城派出所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萧山区财政汇缴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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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详情 |
7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14052007240010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5月13日,当事人在余杭区乔司街道红星嘉园四区东北侧乔司国际商贸城三角安置房二区项目工地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施工的内容是楼板浇筑,施工工具为一台塔吊、一台震动泵、一台汽车泵、一辆混凝土运输车,环境噪声是施工工具运行时产生的是施工工具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施工的时间是从2019年05月13日07时30分开始一直持续到2019年05月13日23时30分,2019年05月13日23时05分被执法人员发现,经现场场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的实测值为Leq=61.3dB(A),超出国家规定标准[GB12523-2011(Leq≤55dB(A))】5.3dB(A),施工工地周边无其它噪声源,施工工地西南侧约400米是乔司街道胜稼红星嘉园四区居民,北侧是胜桑路,西侧是稼东路,南侧是方塘埠路,东侧是东湖南路。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余执法责改字(2019)第0115002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05月29日余杭区临平环境保护监察所作出“上述2019、5、13,夜间施工行为未经过审批许可”的反馈意见;2019年5月20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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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详情 |
8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18012003060015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25日15时47分,我局闲林中队王哲、刘平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在余杭区闲林街道杨桥路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造成工地门口的杨桥路被污染。被污染的路面有两处,经测量,一处长约2米,宽约2米,面积为4平方米,一处长约5米,宽约1米,面积为5平方米,共计面积9平方米。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19]第010352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2700)。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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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 详情 |
9 | 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205号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0205号当事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宝塔公寓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7434,法定代表人:徐祖雷。2019年12月27日16时39分,城东中队巡逻至温岭市城东街道阳光大道时,发现阳光大道河岸边有随意抛洒的生活垃圾。经实地勘查及调查询问,该生活垃圾是由新湖双溪春晓项目施工单位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抛洒的,抛洒的生活垃圾为塑料袋、饮料瓶等,占地面积10平方米(长10米,宽1米)。因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2019年12月30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下午,将生活垃圾随意抛洒在温岭市城东街道阳光大道河岸边,占地面积10平方米(长10米,宽1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图片证据4份,证明当事人抛洒的生活垃圾位于温岭市城东街道阳光大道河岸边,占地面积10平方米(长10米,宽1米)的事实。3、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章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7日下午,擅自生活垃圾随意抛洒在温岭市城东街道阳光大道河岸边,占地面积10平方米(长10米,宽1米)的事实。用于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2020年1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004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下午,将生活垃圾随意抛洒在温岭市城东街道阳光大道河岸边,占地面积10平方米(长10米,宽1米),其行为已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为此,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上述款项,当事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温岭支行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即依法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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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详情 |
10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07012001130176号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案件名称: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被处罚人名称: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24日14时59分我局余杭中队冯斌、李晨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在余杭街道余政储出【2017】35号地块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部门核准处置手续,经查,该工地建设单位是浙江星望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4日下午13时许,当事人因施工需求,将该工地西南角用于建设地下车库的车道出入口的位置进行挖掘,并将挖掘出来的工程渣土进行清运,2019年11月24日14时59分,执法队员检查至该工地,对涉案的豫K9M56轻型自卸货车、陕A19U1L轻型自卸货车、浙A7V196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余综执接调字【2019】第0003024号《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接受相应的调查处理,经执法队员现场测量挖掘部分长度约20米,宽度约5米,挖掘深度平均约在1.5米,共计土方量约为150立方米,现场由该工地工作人员进行了确认并证实:挖掘出来的150立方米建设垃圾(渣土)已经外运。2019年12月11日,余杭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科作出“经查询,该项目于2019年3月29日办理了建筑垃圾核准手续,处置方量为2000立方米,有效期至2019年5月28日,后续未来我局办理过延期手续”的意见。当事人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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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3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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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030 | 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3000.0 | 无效 | - |
2 | - | 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 | 赵蓉 | 4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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