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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集团

    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山前街47号三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48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16-0002号 浙江省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3月24日,督察支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温州市滨江云谷未来社区一期地块B-06项目工地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道路上排放污水。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道路上排放污水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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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30 详情
    2 绍越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19号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2月2日,被处罚人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越城区洋泾湖7号地块商住项目场外工程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存在裸土未覆盖、未及时冲洗地面等问题。当事人已自行整改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局认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被处罚人的行为已影响城市市容,但被处罚人的行为已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三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本局已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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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详情
    3 丽人社罚决字﹝2021﹞3号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查明,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丽水莲都灵山社区项目三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浙江尚谦艺建筑有限公司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且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本机关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丽人社监令字〔2021〕21号),限期改正指令要求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之前做好整改,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波授权委托项目经理张锦森于当日签收,但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要求履行限期改正指令。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及询问笔录证明。上述行为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已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向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人社监告字〔2021〕3号),告知处罚的理由、依据、数额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结合《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规定的罚款幅度,决定对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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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8 详情
    4 温鹿综执〔2020〕罚决字第11-0353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8日16时05分,执法人员在温州鹿城区滨江商务区蒲州片P01-14地块安置房工程工地发现有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经查实,当事人为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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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0 详情
    5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26-0020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23日15时03分,双屿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瓯浦垟街坊A40地块南侧景山路上有车轮带泥运行污染路面行为,经测量,污染长度为47米,已影响市容。经查实,当事人为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车轮带泥运行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完毕。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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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详情
    6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15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月2日,当事人在温州市核心片区站南单元A-19地块出入口清洗出入车辆过程中,产生污水排放至月乐东街,导致路面污染,污染道路面积计5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违法性质为: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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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2 详情
    7 温鹿综执〔2020〕罚决字第26-0316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温州鹿城区双屿街道仰双片区瓯浦垟街坊A-40地块2020年8月27日已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附件显示其排放口位于工地东北角位置,2020年10月中旬起,当事人将该地块产生的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流向工地西南面温州看守所前面的市政管网排污口,存在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2020年11月当事人用水量为7687吨。经查实,当事人为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行为已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伍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完毕。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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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2 详情
    8 温税一稽罚[2020]399 温州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1、根据线索,武汉鸿绍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4200164130,发票号码:02485828-02485829,开票时间:2017年11月21日,金额共计196025.64元,税额共计33324.36元,价税合计229350元。据你公司相关人员称,你公司没有取得由武汉鸿绍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入账认证申报抵扣税款。经与你公司主管税务部门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核查,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没有入账申报抵扣税款记录。2、根据线索,诸暨市梅东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15939598-15939607,开票时间:2017年11月21日,货物名称:水泥,上述10份发票金额共计971029.15元,税额共计29130.85元,价税共计1000160元。你公司称在2017年3月、4月份开始的诸暨东阳正泰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付开松负责,按照规定项目款需凭发票结算。在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你公司陆续转账支付6笔项目款给付开松,金额共计1161626.84元,付开松在2017年11月交给该公司10份由诸暨市梅东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项目负责人付开松称,因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给其在诸暨的太阳能建设项目,从2017年3、4月开始付开松就在东阳东慈镇下奚谭镇一家小店陆续采购水泥,小店的名称付开松称不知道,小店的老板叫陈世崎,需要货物时付开松电话联系陈世崎,陈世崎将货物直接送到工地,货款都是现金支付的,现金是从付开松的个人银行卡提取交给陈世崎。在2017年11月份,因需要发票与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算项目款,于是付开松叫陈世崎按照其采购的水泥款开具发票,在2017年11月陈世崎交给付开松10份由诸暨市梅东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付开松将此10份发票交给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算项目款。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银行账户在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分别转账给付开松6笔款项金额共计1161626.84元,根据付开松提供的其本人银行卡交易明细记录,付开松的个人银行卡(卡号:6228480321697314516)在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提取现金金额共计159000元,付开松亦无法提供其他现金支付凭证,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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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9 详情
    9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02-103号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03-2904:25:00,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市中央涂D-13a地块项目工地,夜间进行挖机开挖施工作业,场界外监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超出规定限值,且现场无法出示相应夜间施工证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7-2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7-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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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1 详情
    10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12-085号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03-1015:57:00,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市核心片区站南单元A-19地块,前月乐东街路面有带泥车辙印迹,印迹自工地门口向温瑞大道方向延伸,污染长度为50米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南汇中队2020-05-2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南汇中队2020-04-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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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6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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