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125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违法事实:2021年09月28日09时50分,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浦中队执法人员芮飚、瞿琴在临浦镇临北路金榈湾小区路段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浙A0S268重型自卸货车运载工程渣土,装载与车厢齐平,覆盖了篷布,由西向东行驶,后挡板处有缝隙,行驶中有少许泥土泄漏,污染路面。该车已经取得渣土准运证和配套使用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处置证上显示出土工地为萧山区义桥镇,实际从滨江区一工地运出来,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构成了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种类及内容:鉴于一年内同类型案件被第二次处罚,对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1-10-11 | 详情 |
2 |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18-0089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8月31日,当事人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5T113重型自卸货车,在杭州萧山区义桥镇东旭接德利服饰工地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已构成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1-09-08 | 详情 |
3 | 杭滨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74号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当事人: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车牌为浙A0S268绿色的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为当事人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其已为该车办理过《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2021年07月17日下午,当事人指派驾驶员杨灿驾驶该车辆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大同公寓项目工地内装载工程渣土,计划运往滨江区北塘河码头转运。于2021年07月17日15时00分行驶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与江虹路交叉口西侧自西向东的机动车道上时车辆因工程渣土潮湿导致有污水从该车后挡板密封不严密的缝隙处泄漏,污染道路面积约8平方米,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王飞、彭晓霜查获。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明身份,告知公务后,现场发出《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0136号)及《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2462号)各1份。另经查证,当事人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的行为属于1年内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1年07月17日17时30分对当事人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规定,密封、包扎、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遗撒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自由裁量基准表》第16项,违法情形量罚区间:泄漏、遗撒长度或面积6㎡以上或6m以上;罚款基数:600;情形变量标准:每增加1m或1㎡,罚款数额增加200元;计算公式:600+200*(x-6);x>6)。执法决定:对当事人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1-09-06 | 详情 |
4 | 杭滨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67号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当事人: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车牌为浙A5T113的绿色徐工牌重型自卸货车为当事人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2021年04月13日下午,当事人指派公司员工杨灿和驾驶员孙华驾驶该车辆运输土石方开往滨江区火炬大道山二村孔家峧的滨耀学府工地。卸完土方后,大约在2021年04月13日14时50分驾驶员孙华驾驶该车辆空车从工地驶出,计划开回公司停车场。于2021年04月13日15时03分行驶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时代大道交叉口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胡伟光、方建水查获。该车辆当时沿滨康路自西向东行使,检查后发现车辆未冲洗干净,车后栏板等处有泥土脱落污染路面大约1平方米。执法人员现场发出《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0176号)及《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0132号)各1份。执法人员于2021年04月18日15时19分对当事人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办手续,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建设工地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的规定(《自由裁量基准表》第22项,违法情形量罚区间:污染路面面积(长度)2㎡以下或2m以下;罚款基数:500;计算公式:500)。执法决定:对当事人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1-05-18 | 详情 |
5 | 杭滨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131号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规定,密封、包扎、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遗撒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1-01-20 | 详情 |
6 | 杭萧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095号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2月24日10时46分,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蜀山中队执法人员参加专项整治发现当事人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浙A2T301重型自卸货车,在杭州萧山区义桥镇时代大道渔浦苑出入口处涉嫌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机动车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不符,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罚款金额: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 收起
...
展开
|
2021-01-13 | 详情 |
7 | 杭路政罚〔2020〕3235 |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8月12日22时30分,杭州市萧山区公路管理处行政执法人员,在桥戴线12K+500对浙A2T152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崔丰,车辆所有人是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渣土从萧山汽车西站到萧山戴村,杭州市萧山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萧山区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调查处理。2020年8月14日杭州市萧山区公路管理处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对崔丰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车辆信息》、《当事人信息》、《公司信息》、《检测单》、《现场笔录》、《车辆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2T152自卸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
展开
|
2020-08-14 | 详情 |
8 | 萧综执罚字〔2020〕第0917012006020012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运输车辆浙A8Q532重型自卸货车于2020年05月20日13时30分左右从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聚园路与聚工路交叉口东侧的建设工地运载一车工程渣土(泥土)出发,途径滨江区的聚业路、南环路、江陵路、滨康路,由时代大道入境萧山区、沿时代大道、桥戴线、S103省道行驶,于14时37分由北向南行驶在萧山区戴村镇S103省道民兵训练基地门口段时,因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被戴村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所发现,并被移交至本机关进行处理。另查实,当事人运输工程渣土已取得有效的《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编号为杭城管运[2020]滨江00095,运输单位为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有效日期为2020年03月17日至2020年09月16日;同时提供《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编号为杭城管处[2020]滨江0012-09,有效期为2020年05月20日至2020年06月30日,运单位和实运单位是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杭州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SG6-9标段:江汉路站/星民站,工程地点为滨江区江汉路站、星民站,处置场所为北塘河工程渣土临时中转作业点,当事人实际载土承运工地与《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要求不符,同时与《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要求亦不符。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运输工程渣土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收起
...
展开
|
2020-06-02 | 详情 |
9 | 萧综执罚字〔2020〕第0917012006020023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运输车辆浙A1S387重型自卸货车于2020年05月20日13时30分左右从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聚园路与聚工路交叉口东侧的建设工地运载一车工程渣土(泥土)出发,途径滨江区的聚业路、南环路、江陵路、滨康路,由时代大道入境萧山区、沿时代大道、桥戴线、S103省道行驶,于14时37分由北向南行驶在萧山区戴村镇S103省道民兵训练基地门口段时,因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被戴村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所发现,并被移交至本机关进行处理。另查实,当事人运输工程渣土已取得有效的《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编号为杭城管运[2020]滨江00192,运输单位为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有效日期为2020年05月0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同时提供《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编号为杭城管处[2020]滨江0012-09,有效期为2020年05月20日至2020年06月30日,运单位和实运单位是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杭州地铁6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SG6-9标段:江汉路站/星民站,工程地点为滨江区江汉路站、星民站,处置场所为北塘河工程渣土临时中转作业点,当事人实际载土承运工地与《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要求不符,同时与《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要求亦不符。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收起
...
展开
|
2020-06-02 | 详情 |
10 | 萧综执罚字〔2020〕第0916012004150013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浙A5S782的重型自卸货车,于2020年03月9日8时55分左右,从滨江区英冠商务中心工地装载一车工程渣土经时代大道由北往南行驶,途径四季大道、义桥新大桥往南后,欲运至诸暨市。2020年3月9日9时04分,该车途径义桥镇四季大道大道义桥新大桥路段时,因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包扎不严密造成遗撒,被执法队员查获。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包扎不严密造成遗撒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收起
...
展开
|
2020-04-15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