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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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397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9月4日至2021年9月5日期间,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烈士路(二标)市政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共处置建筑垃圾12.5立方。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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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详情 |
2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661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0月6日10时20分,南汇中队执法人员黄兴、黄和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万源路温州大学附属实验幼儿园南侧施工现场有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的行为。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属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已整改到位,但考虑到当事人此前已3次实施同一类别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中关于“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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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 详情 |
3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660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10月6日10时30分,南汇中队执法人员黄兴、黄和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万源路温州大学附属实验幼儿园南侧前的人行道上堆放地砖、砖块进行占道,一共堆放了3处砖块和1处地砖,经执法人员测量,其中2处砖块占道面积均为4.5平方米(长3米*宽1.5米),另1处砖块占道面积为2平方米(长2米*宽1米),另外1处地砖占道面积为1.44平米(长1.2米*宽1.2米),4处占道面积合计12.44平方米。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鹿城区万源路属于其他街道,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同时考虑到当事人此前已1次实施同一类别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八条及其关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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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 详情 |
4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610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9月8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万源路(市府路-府东路)道路综合整治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在施工现场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现场堆放的挖掘物处于祼露状态。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法性质为: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第四次实施同一类别违法行为,考虑到当事人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中关于“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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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 详情 |
5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3-0278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02日,当事人在鹿城区横河南新村14幢西侧人行道上铺设地砖及大理石,道路上有地砖及沙子等施工材料堆放,施工现场及施工材料均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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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 详情 |
6 |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12-0573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8月23日,当事人车辆清洗不到位,导致车辆车轮带泥运行,污染了温州市鹿城区三友路温州世纪公园金温铁路旧址保留提升工地门口道路,污染长度45.7米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车轮带泥运行。根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主要街道,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整改到位,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二款及其附件中关于“车轮带泥运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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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 详情 |
7 | 温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08号 | 浙江省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21日14时35分,当事人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温州市瓯海大道辅道上京隧道西侧高架下过街绿地开挖占用绿化带,进行车辆通行限高设施维修,占用城市绿地面积12米×3.5米=42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拟占用的绿地现状、占用原因、权属人意见、恢复方案等材料。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温价房【2000】167号、温财综【2000】196号、《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序号135、《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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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详情 |
8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427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6月23日上午,当事人车辆清洗不到位,导致车辆车轮带泥运输,污染温州市鹿城区三友路世纪公园道路路面,污染长度为15米。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车轮带泥运行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鹿城区三友路世纪公园属于中央绿轴重点区域,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整改到位,同时考虑到当事人此前已2次实施同一类别违法行为,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八条及其附件中关于“车轮带泥运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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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详情 |
9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441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6月27日上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万源路E22C地块场地平整工程东侧前道路上摆放施工牌、翻斗车、砖块进行占道,经测量,铁制施工牌占道面积4.8平方米(长16米X宽0.3米),翻斗车、砖块占道面积为5平方米(长2.5米X宽2米),占道面积共计9.8平方米。经查实,当事人为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鹿城区万源路属于其他街道,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整改到位,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二款及其附件中关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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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详情 |
10 |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229号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6月7日,当事人所属的运输材料车辆在温州世纪公园金温铁路旧址保留提升工程工地驶出时,因车辆清洗,保洁不到位,导致车辆车轮带泥运行,污染工地出入口处路面及三友路南往北车道,污染带长50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车轮带泥运行。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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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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