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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峰物流

    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龙山新区西峰坝村白石山自然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1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湖运政罚〔2021〕10277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4日10时0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夹水线京岚线红绿灯交叉口路段对浙E3033挂,浙E23853牵引车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11月16日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胡志杰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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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8 详情
    2 湖运政罚〔2021〕04346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30日10时23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25高速公路德清北收费外广场对浙E23373/浙F6638挂牵引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姜建兵,车辆所有人是董建萍。9月30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吴建民、钟亮承办此案。2021年9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姜建兵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道路运输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行驶证原件、驾驶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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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详情
    3 湖港政罚〔2021〕13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16日8时0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小浦航区新峰码头水域巡查时,发现新峰码头在从事鹅卵石装船中转运输行为,该码头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浙湖)港经证(3281)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要求现场人员史凤君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史凤君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其行为涉嫌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2021年7月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4月16日8时0分,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对史凤君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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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2 详情
    4 湖运政罚〔2021〕1826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4日9时20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长兴县长达线16K+200M处对浙E2028挂/浙E28550自卸挂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徐震宇,车辆所有人是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6月4日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6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徐震宇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车辆、现场笔录、当事人驾驶证原件、行驶证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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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7 详情
    5 湖运政罚〔2021〕1804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日9时58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长兴天能浙北新能源汽车城路段对浙E6638挂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吴明明,车辆所有人是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6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6月1日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6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吴明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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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1 详情
    6 湖运政罚〔2021〕1509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6日8时0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长兴物流园区门口路段巡查时,发现车号为苏BB7795/浙E5255挂的车辆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发现:驾驶员黄德胜驾驶该车从长兴煤山装黄土运往长兴李家巷,单趟运费500元。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检查时浙E5255挂车的实际车型为重型厢式自卸半挂车,与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型不符。浙E5255挂车所属业户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其行为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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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6 详情
    7 湖港政罚〔2021〕11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12日15时38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长湖申线小浦航段新峰码头巡查时,发现该码头在批准使用的两个吊机吊卸设备外新增了一个简易躺板卸料口,该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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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2 详情
    8 湖运政罚〔2020〕09190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9日10时10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01省道治超站路段巡查时,发现浙E26890-浙E2890挂重型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发现:该车从小浦装载黄沙运往八三部队,单趟运费300元。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但现场检查发现该挂车实际车辆类型为重型厢式自卸半挂车,与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辆类型不相符。浙E2890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所属的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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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5 详情
    9 湖运政罚〔2020〕09272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17日8时45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长兴县301省道上杨村路段检查了韦平亮驾驶的苏BB7795-浙E5255挂货车。经查:驾驶员韦平亮驾驶该车从煤山装载石子运往长兴,单趟运费500元;浙E5255挂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检查时浙E5255挂车实际车型为重型厢式自卸半挂车,与道路运输证核定的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型不符。浙E5255挂车所属业主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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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8 详情
    10 长运罚决字[2019]第3305225119100784号 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9年09月18日10时09分,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长兴县洪桥镇政府路段巡查时,发现浙E28922/浙E.6638挂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吴明明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从长兴装运黄沙到洪桥,单趟运费300元。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但该车核定车型为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实际已改为重型厢式自卸半挂车,与营运证核定不符。浙E.663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所属业户长兴新峰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责令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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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9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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