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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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运政罚〔2022〕224 |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交通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8日14时31分,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交通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高新区福明煤气站二楼进行了检查,发现宁波市江东福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有违法。2022年1月21日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交通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市江东福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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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 详情 |
2 | 高新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119号 | 浙江省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宁波市江东福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改扩建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在高新区新梅路567号的宁波市江东福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迁建项目工程西侧围墙约108.3米,局部向西移位10-25cm进行建设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综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高新区分局针对该案的处理意见:“上述违法建设部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当事人偏移建造的部分未重大影响城市道路,经依法处罚后可以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即人民币25109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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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详情 |
3 |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1〕第14-0074号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8月19日10时02分被查时,执法队员在鄞州区东郊街道站前路明州物资城门口查到被处罚单位使用一辆电动三轮车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规定下运输瓶装燃气,车上装载有15个满瓶的15KG燃气瓶和2个满瓶的50KG燃气瓶。配送人员有从业资格、运输人员齐备,车上配备有灭火器等设备,但电动三轮车上未悬挂或者喷涂符合标准的警示表示。经查,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10月09日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250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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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详情 |
4 | 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174号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6月24日10时40分,我局执法队员对明楼街道通途路252号宁波市鄞州明楼聚车堂汽车装饰美容店燃气瓶进行检查,通过瓶身二维码扫描发现被处罚单位配送的燃气瓶用户信息与店铺真实信息不一致,我局制发了编号为2102433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被处罚单位于2021年6月26日11时13分之前整改完毕并接受复查。2021年6月28号15时00分,执法队员对被处罚单位配送到明楼街道通途路252号宁波市鄞州明楼聚车堂汽车装饰美容店的燃气瓶进行复查,通过瓶身二维码扫描发现用户身份信息一致,被处罚单位已改正。2021年7月5日9时30分,在自律期内潘火中队执法队员检查童王菜场经营房3号楼宁波市鄞州潘火鑫航食品店,扫描煤气瓶二维码发现燃气瓶用户信息与店铺真实信息不一致。2021年7月5日9时35分,潘火中队执法队员检查潘火工业区农贸市场经营房3幢72号,扫描煤气瓶二维码发现燃气瓶用户信息与店铺真实信息不一致。2021年7月5日9时57分,潘火中队执法队员检查殷家坑村宁波市鄞州吴永帅小吃店,扫描煤气瓶二维码发现燃气瓶用户信息与店铺真实信息不一致。2021年7月5日10时20分,潘火中队执法队员检查宁横路1056号宁波市鄞州潘火坤明熟食店,扫描煤气瓶二维码发现燃气瓶用户信息与店铺真实信息不一致。2021年7月5日10时50分,潘火中队执法队员检查鄞州区兴宁路976号宁波市鄞州潘火永根小吃店,扫描煤气瓶二维码发现燃气瓶用户信息与店铺真实信息不一致。2021年7月6日15时30分,潘火中队执法队员检查宁横路1155号宁波市鄞州潘火回涂小吃店,扫描煤气瓶二维码发现燃气瓶用户信息与店铺真实信息不一致。2021年7月19日10时20分,中河中队执法队员检查堇山中路447号宁波市鄞州中河张李面馆,通过瓶身二维码扫描发现用户身份信息与实际使用人不符。2021年7月19日10时30分,中河中队执法队员检查堇山中路443号—445号宁波市鄞州中河浩浩美发店,通过瓶身二维码扫描发现用户身份信息与实际使用人不符。被处罚单位逾期未改正。经查,被处罚单位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5000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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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详情 |
5 | 江北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106号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年6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和江北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联合检查,发现被处罚人的配送员何晓虎(配送工作证编号:浙333201911435P)将有2个15kg型号“神光燃气”字样标识的充满燃气的气瓶堆放在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倪家堰路565号宁波市江北老虎经营部店铺内,该行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之规定。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和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本金的数额。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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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详情 |
6 | 东钱湖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21号 | 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队 |
依照《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装汽油、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由商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罚,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罚款计算公式表述为:罚款金额=罚款基数×违法情形系数×违法情节系数×违法次数系数×地段系数)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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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详情 |
7 | 甬运政罚〔2021〕22J4 |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交通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
根据《2021年1月份宁波应用省危货运输智控平台的情况通报》,宁波市江东福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驾驶员徐振国2021年1月份的安全码为黄码。2021年2月8日,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交通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针对该情况,对宁波市江东福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全管理员余年朋,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该公司驾驶员徐振国在驾驶其公司所属车辆浙B.N75W9在城市道路行驶时,均有不同程度的超速。公司在接到我局通报之前未曾提醒驾驶员整改。宁波市江东福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嫌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其行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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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详情 |
8 | 北仑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296号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12月27日,当事人宁波市江东福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在销售瓶装燃气过程中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本机关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0年9月18日9时20分许,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北仑区小港街道季景路xxx号“xx川菜馆”,对厨房内两只正在使用的气瓶瓶身二维码扫描,查得该两只气瓶均为当事人宁波市江东福明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配送,其配送客户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在销售瓶装燃气过程中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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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详情 |
9 |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11-0123号 |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8月10日5时50分至6时20分被查期间,执法队员巡查中发现在鄞州区民安东路与北明程路交叉口往南30米处,装有被处罚单位瓶装液化气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正在配送瓶装燃气。车上装载了9个50公斤和6个15公斤的燃气瓶。配送人员有从业资格、运输人员齐备,但车上未配备有灭火器等设备,也并未悬挂或喷涂符合标准的警示标志。经查,被处罚单位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被处罚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280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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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详情 |
10 | 宁直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03号 |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宁波市江东福明液化气石油气储配站实施的瓶装燃气的运输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的违法行为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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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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