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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成建工

    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马山海南路6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8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越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034号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02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其他部门移送发现当事人实施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02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02月11日,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向我局来函移送,反映绍兴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下旬雇用浙江中成建工集团在北海街道绍兴艺术学校以南凌江桥下采伐香樟树80余株。北海中队于2022年02月12日09时10分前往现场勘察,发现情况属实,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停止砍伐。因树干树冠已被清运,现场无法准确测量相应规格,经绍兴市越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评估,被破坏树木赔偿价为17300元。另经核实,该地块虽已于1998年8月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但地块上树木由村民凌兴德与凌产新进行养护,现因部分树木被砍伐,考虑到实际情况,经凌江村村委协商后,由绍兴艺术学校改扩建工程及二环西路快速路工程建设方给与两位村民合计23000元的补偿。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有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越城分局函、绍兴市越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服务中心评估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2022年05月0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绍越综执罚先告字〔2022〕第08-003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均已承认,未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21年09月下旬在绍兴艺术学校以南凌江桥下擅自砍伐香樟树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砍伐城市树木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已停止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违法行为,故依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树木价值一倍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7300元(大写壹万柒仟叁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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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7 详情
    2 绍建罚决字〔2021〕00012号 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被我局立案调查。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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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详情
    3 湖吴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80号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鉴于当事人系第三次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被本局查处,违法行为属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改正在施工工地未对工程渣土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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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4 详情
    4 绍越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39号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3日,执法人员接到区蓝天办巡查组的线索交接反馈单,情况反馈单指出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迪荡中学建设工程二期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严重扬尘问题,于2021年6月3日9时50分,执法队员随即对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的迪荡中学建设工程二期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进行施工时,未采取湿法作业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影响了该区域的大气环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局认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尽的义务,但被处罚人的行为已影响该区域的大气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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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3 详情
    5 绍越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27号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5月12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区蓝天办线索移交,反映则水牌路新建工程(一期)项目工地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情况。东湖中队随即快速执法响应,于2021年5月12日10时20分到达则水牌路新建工程(一期)项目工地。经中队现场踏勘,确认区蓝天办检查情况属实。经查,涉事工程为则水牌路新建工程(一期)项目,施工单位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队现场勘查时发现该项目工地存在部分裸土未覆盖现象,属未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局认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尽的义务,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本局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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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5 详情
    6 新昌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605号 浙江省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建筑土方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参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0.00元(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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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详情
    7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155号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临安区锦北街道陈市线世茂项目一期项目部设置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存在垃圾错投的情况,其中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放置了废弃塑料袋,在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放置了废弃塑料袋、树叶,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中放置了废弃塑料袋、菜叶。该违法行为于2021年4月3日15时20分被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项目部是当事人负责同人山庄一期一标段的工人所使用,当事人为该项目部的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该项目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存在垃圾错投的情况,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场执法队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2826号),当事人已于2021年4月4日10:00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另经查证,这是当事人一年内第二次从事该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9月24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过,属于【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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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1 详情
    8 绍柯综执〔2020〕罚决字第05-0005号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处罚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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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4 详情
    9 湖吴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194号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未对施工工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被本局查处,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同时按本局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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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5 详情
    10 绍税稽罚[2020]97 绍兴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2017年,你单位项目经理谢立春由实际服务提供方张树提供挖机挖掘服务,通过张树收受温州旭阳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为虚开发票),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18730450,金额97213.59元,税额2916.41元,价税合计100130.00元。你单位通过现金方式向张树支付金额100130.00元。发票已经入账,相应成本已经结转并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至检查日未进行纳税调整,你单位已无法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处罚款12516.2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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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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